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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教育部、国家语委、上海市教委、上海市语委的有关文件精神,推动我院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语言文字工作规定如下:
一、学院设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领导和负责全院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下设语言文字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学院语言文字工作,监督学院行文、教学、科研、管理、广播、印刷、出版、海报、网站、校内重大活动和学生社团活动等方面的规范用语用字工作。
二、学院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由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工作小组和职能部门教务处等组成。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小组、各部门、各班级语言文字工作人员构成学院语言文字工作网络。学院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工作网络和各部门要按照上级文件的精神和学院语言文字工作规划、计划和工作分解表要求,积极有序地组织和推进学院的各项语言文字工作。
三、各系部、处室(部门)要指定专人作为本部门语言文字工作人员,负责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各教学班应设立语言文字规范化监督员(推普员),负责语言文字监督和普通话的推广工作。
四、教务处、学生处和各系部要把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要求纳入专业培养计划和有关课程大纲,纳入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纳入学校教学工作日程和常规管理,渗透到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社会实践的教育活动中;校工会要将语言文字工作要求纳入学院的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和评先评优规定之中;人事处要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等规定之中。
五、学院要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宣传教育,要对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分层次地进行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知识教育。积极开展每年一度的“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
六、学院以普通话为基本教育、教学用语。除了外语课以外,所有理论和实践教学课程以及课后其他教学环节,师生在教学中都须使用普通话。
七、学院师生员工在工作、会议、宣传和其他集体活动中也须使用普通话,共同营造良好的校园语言环境。
八、学院校牌、表牌、标语、印章、橱窗宣传栏、张贴物、布告、课堂板书以及各种活动的会标均须使用规范字。
九、学院公文、出版的各种书、报、刊物、影像、电子出版物、自制的奖状、证书、招生广告、名片以及各种活动的宣传资料、礼品、纪念品等均须使用规范字。
十、学院要组织开展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工作,有关教职员工和学生要按规定参加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并取得相应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
十一、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部门或个人,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要酌情予以处理。
十二、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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