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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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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院的学风建设,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给予必要的处分。为加强对违纪学生处分工作的管理,切实做好对犯错误学生的帮助、教育工作,现根据《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与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一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罚款、警告、拘留、收容、拘役、劳动教养、判刑等),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偷窃、抢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故意损坏公物者,或因个人责任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按相关规定和要求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的纪律处分;情节恶劣者,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伤者,打群架为首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蛊惑、纵容他人打架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受上述处分者根据受伤者的情况需赔偿伤者医疗费等经济损失。 第六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者,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详见《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纪律及违纪或作弊处理规定》) 第七条 对违反考勤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详见《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勤规定》) tc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tc "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评比实施细则"第八条 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在浴室、厕所等场所行为不轨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在校园公共场合行为不端;在校学习期间发生非婚性行为;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将异性留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行为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相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步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伪造他人签字、开具假证明、为他人提供伪证、知情不报者或其它欺骗学校行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泄露机密,伪造证件、印章者,包庇坏人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凡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弄虚作假者,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在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宿舍、厕所等公共场所,故意损坏门窗、墙壁、灯、开关、消防器材、指示标志等公共财物、公共设施者,视其价值大小、情节轻重、影响程度,除对所损坏的公物予以照价赔偿外,分别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章使用各类电器的,一律没收电器并给予警告处分;对违章用电屡教不改者或违章用电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l. 在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燃放鞭炮、故意挥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正常秩序者; 2.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 3. 寻衅、滋事起哄,侮辱、诽谤、威胁他人,干扰校园正常秩序者; 4. 在校园内公共场所吸烟者; 5. 组织、鼓动他人或自身参加各种非法集会、游行或示威者; 6. 参加社会上各类非法组织或未经学校批准的各种团体活动者; 7. 印刷、出版未经学校批准的各种形式的出版物者,书写、张贴大、小字报者; 8. 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1. 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态度恶劣者; 2. 受处分后又犯同类错误,违纪屡教不改者; 3. 对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第二十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以开除学籍。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学校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条例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本细则中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5年9月1日开始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若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相悖时,以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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