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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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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实训、劳动、军训、政治学习、班会以及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均需考勤,都应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超过假期未续假而缺席的,均作旷课论处。凡对旷课的学生,辅导员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通知家长,情节严重的按违犯校规校纪处理。 第二条 迟到、早退在5分钟以内以迟到一次计,迟到、早退5分钟以上以旷课论处,迟到、早退三次作旷课一学时计;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一天按5学时计。旷课时数以学期为统计期。 第三条 学生旷课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视其缺勤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1. 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至4学时者,公开张榜公布。 2. 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5学时以上(含5学时)至10学时者,给予口头警告,在班级公开检讨。 3. 旷课11学时至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4. 旷课21学时至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 旷课31学时至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6. 旷课41学时至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 因旷课受到相应处分后,继续旷课者,则处分前后旷课学时累计计算,再给予相应处分,经教育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四条 学生因病请假须有医疗单位证明。请事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请假一天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各系主任审批,两周以内(含两周)由学生处审批,两周以上的由院长审批。学生因事因病不能按时返校,应事先按规定手续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必须及时用电话、电报、书信请假。返校后在一周内应补办规定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 第五条 学生考勤统一由任课教师、班长负责,每节课实行点名,并将结果上交教务处。辅导员应掌握学生出勤情况,对迟到、早退、旷课学生及时进行教育处理。 第六条对考勤有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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