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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奖励与处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并将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的一代新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关于“奖励与处分”的若干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第二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和集体,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团支部”、“优良学风班”等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第三条  表彰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及不同等级的奖学金等。

第四条  学生获得各种荣誉称号,其事迹材料将存入本人档案。学生若严重违反学校纪律或国家法律,应相应撤消其已获得的荣誉称号。

第五条  学院各级荣誉称号,由系主任全面负责,经各系部评议初审后报学生处,学生处复审后由“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核批准,由院长授予。

第三章 处 

第六条  学生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校视其情节严重、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以下五种: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留校察看;

5. 开除学籍。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 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触犯国家刑律,但尚未构成犯罪,或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3. 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

4. 违反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违纪处分也是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手段之一,学校要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和教育。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十条  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取消其当学期奖学金评定资格及其他评优资格。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  纪律处分的程序:

1.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严肃批评教育。处分时要持慎重态度,实事求是。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2.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的处分,由辅导员整理材料,学生所在系领导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发文,并向全体学生公布。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的处分,由辅导员整理材料,学生所在系领导与学生处或教务处领导协商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发文,并向全体学生公布。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需报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3.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4.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能改正错误的,经鉴定可按期解除察看期;察看期如有显著悔改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期;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可开除学籍。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记过、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后对其所犯错误确有深刻反省,表现较好、进步较大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有关部门核准,可办理处分撤除档案手续。

第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五条  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处分由教务处负责办理。其他的,由学生处负责办理。

第四章 附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591日起施行。原有的学生奖励与处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生处会同有关方面讨论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与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规定相悖时,以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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