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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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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海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为目的,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中国银行上海市杨浦支行具体负责管理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贷款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对象:学院在读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五条 贷款学生应具备的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2. 持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 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刑事犯罪及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 4. 学习认真,品德优良; 5. 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学费; 6. 已接受学院组织的有关信用教育,并承诺向贷款银行提供毕业以后的工作单位、经济收入、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的变动等情况。 第三章 贷款种类金额、利率和贴息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为学费贷款。每生每年申请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6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第八条 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的学生的优惠政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自付;国家财政和学校为贷款提供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金。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九月办理一次,凡符合条件贷款的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20天内向学生处领取《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第十条 贷款学生按表格内容认真如实填写,家长签字同意确认,并提供以下资料: 1. 借款学生的学生证、身份证的复印件。 2. 户口簿第一页(公安局公章页)及贷款学生本人页复印件。 3. 外地新生户籍证明。 4. 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5. 父母收入证明及低保、协保证明。 第十一条 学生处在审核确认贷款学生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后,送交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中国银行上海市杨浦支行审核。 第十二条 由中国银行上海市杨浦支行组织贷款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集中填写贷款合同。贷款成功后,贷款学生到学生处领取贷款合同(本人留存联)。贷款合同应妥善保管,切勿遗失。如有遗失,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贷款学生自行负责。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次发放的管理方式。学费贷款按学年发放,由中国银行上海市杨浦支行全额划转学院开户银行的帐户上。 第五章 贷款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所有贷款的学生在毕业前夕(当年六月)必须到学生处经办老师处填写银行、教委、学校所要求的相关表格(联系人及本人的各类联系方式等)。 第十五条 在借款期间,学生发生学籍变动、出现休学、退学等状况,应申请终止贷款且还款,学校才予以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贷款学生应恪守诚信,认真履行还款计划,并将所需还款金额按时存入银行帐户。 第十七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在贷款期间必须经常与学生处及银行保持联系,及时通报本人的确切单位及地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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