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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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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善于思考,勇于创新的时代所需要的城市建设、管理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奖对象: 在本学期内坚持正常学习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二、评奖类别、方法和条件 (一)学年奖学金 1.评定方法 以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为依据,按同专业同年级为比例单位,评选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每学期根据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计分的积分高低,结合课程成绩,确定一、二、三等奖学金。毕业班学生第六学期不评奖学金。(具体办法见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细则)。 2.获奖比例与标准 一等奖 按学生数的5%评定,每人1000元。 二等奖 按学生数的10%评定,每人500元。 三等奖 按学生数的15%评定,每人300元。 3.获奖条件 一等奖: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总成绩不低于85分。每门考试课程成绩不低于85分,考查课程(含单独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成绩不低于80分或不低于良。 二等奖: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总成绩不低于80分。每门考试课程成绩不低于80分,考查课程(含单独设置的实践教学巧节)成绩合格(不含补考成绩)。 三等奖: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总成绩不低于75分,每门考试课程成绩不低于75分,考查课程(含单独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不含补考成绩)。 (二)、单项优秀奖学金 (1)学习进步奖 原来学习差,经刻苦学习后,学期各科成绩比上一学期有显著提高,平均成绩提高20分且全部成绩及格。 (2)竞赛奖(学院比赛已发奖励者除外) 在市级及以上的文艺、体育及其它单科比赛中获优胜的集体或个人。 (3)精神文明奖 在学院与社会改革、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有突出贡献,为学校赢得声誉的集体或个人。 (4)实习、实训优秀奖 在实习、实训(含社会实践)中,有突出表现并取得显著成绩者。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1.本学期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2.本学期一门(含一门)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者(不含补考成绩); 3.本学期试读生; 4.本学期累计缺课达二周以上(含二周)者; 5.本学期有旷课现象者。 四、评奖工作细则 1.评奖组织 (1)学院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批上报的获奖名单。机构设在学生处,由学生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对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院长有权直接授予奖学金。 (2)各系部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工作组”,人员由系主任、辅导员、团支部书记、班长和学习委员等组成,系主任任组长,全面负责。 2.评奖时间与程序 (1)每学期评选一次,在每学年3月和9月底前各类奖学金评奖工作结束(注:有的单项奖根据其性质和内容可单独进行,不受该时间限制)。 (2)各系评奖工作由系主任全面负责,“学生奖励评审工作组”在系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各班要在学生素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进行民主推荐、评选,并征求任课老师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确定符合评选条件名单。并将确定符合条件的名单经系部评议审核后上报学生处,学生处将材料收齐汇总后上报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批。凡各种奖学金获得者均填写(《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登记表》记载奖励情况,一式两份,毕业后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由校档案室保存。 五、评奖工作中应注意掌握的事项 1.评定各类奖学金是严肃的工作,贯彻以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针,由系主任负责,以班为单位,坚持条件,确保质量,实事求是地把真正符合条件的学生评选出来。 2.学习成绩以每学期期终总评成绩为准。因公、因病学生经教务处批准同意缓考的,可以以缓考成绩为准。 3.在评定过程中,各获奖等级不可替补,如遇并列名次,下一名次轮空;若有取消资格者,后面的名次不能前提;各奖励比例不可突破,宁缺勿滥。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05至2006学年第一学期起开始执行,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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