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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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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院长负责的招生就业工作委员会及工作小组,领导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是学院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有关就业方面的政策法规,拟订本院就业工作意见,协调各系部就业工作。 2.开展就业指导教育(侧重政策法规、就业形势、流程、择业技巧等),举办就业专题讲座,为毕业及就业工作人员提供就业指导教材等。 3.积极拓展就业市场,广泛收集用人单位信息,组织举办毕业生就业供需洽谈会。 4.汇总统计各系部上报的就业有关数据,监督各系部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并定期向市教委报送就业工作进度。 5.接待用人单位来函来访,及时向系部反馈用人单位意见。并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组织专场招聘。 6.鉴证毕业生就业协议,编报毕业生就业方案,办理就业报到证。 7.处理毕业生改派及其它遗留问题。 第二条 各系部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学院提出的工作意见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及落实就业具体工作人员。完成学院下达的本系各专业当年就业率完成指标。 2.宣传国家有关就业政策法规,开展就业指导教育。从学生入学开始,就把就业指导教育与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的思想教育结合起来,指导学生作好职业生涯规划和设计。 3.积极开拓就业市场,利用教学、科研以及其它与用人单位的广泛联系,收集用人信息,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牵线搭桥,多渠道推荐毕业生就业。 4.随时掌握毕业生的就业动态。负责本系毕业生有关数据的采集与统计,根据学院统一安排,定期交院就业办汇总。 5.指导毕业生制作推荐材料,向用人单位介绍本系、本专业的教学情况和毕业生的在校表现,向毕业生介绍用人单位的用人情况,积极做好推荐工作。 6.利用用人单位建立相对稳定的就业实习基地,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7.协助处理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各类特殊情况及遗留问题。对当年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总结,适时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 第二章 毕业生就业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或残疾与否而受歧视。 第四条 毕业生可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各种形式的招聘会、就业市场等活动,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也可委托学院推荐,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 第五条 毕业生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可以通过自找或学院推荐的途径联系用人单位,参加有用人意向的就业实习。但必须办理相关手续,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辅导员、系(部)、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的同意,经学院盖章后,方可实施。未办理手续擅自到用人单位的,学院按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一切责任或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行负责。 第六条 毕业生在用人单位就业实习期间,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擅自离开用人单位。如毕业生因特殊情况要求离开实习单位的,需向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讲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并向用人单位告辞。未办理手续擅自离开用人单位的,按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一切责任或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行负责。 第七条 毕业生在用人单位就业实习期间仍是在校学生,仍需努力学习,加强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的修养,遵守校纪校规,自觉按规定完成学院的课程考试、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答辩等各项教学任务,顺利完成学业。 第八条 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为:就业指导,收集并发布需求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鉴证就业协议、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编制就业计划、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协议的签订程序及解约方法 第九条 经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毕业生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统一的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在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鉴证后生效,列入毕业生就业方案。签订就业协议书执行如下程序: 1.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盖章。 2.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十五天内,把就业协议书送至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进行鉴证登记。 3.学院对就业协议书鉴证登记、盖章,并将就业协议书列入就业方案。 第十条 就业协议签订后,若毕业生或用人单位经协商解除协议,应签署解除协议文件;若毕业生或用人单位违约,由责任方按就业协议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由双方签署违约协议。有关解约或违约的手续完备后,毕业生可重新择业。毕业生与新的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凭新用人单位的接受函和原用人单位的解除或违约协议文件,到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重新按程序签订就业协议。 第十一条 鉴证登记主要指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对就业协议及双方当事人的资格和学生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别证明,并对就业协议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采用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无效,由责任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就业协议签订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的争议,由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学院将不再负责其就业推荐工作: 1.在就业实习期间,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违纪,被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毕业生; 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3.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第四章 未能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 的毕业生的处理 第十五条 凡在学院就业计划上报前,毕业生按国家规定参加升学和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应向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填写《毕业生不参加就业申请表》。毕业时,学院将户口及档案关系迂回其家庭所在地,学院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事宜。 第十六条 就业方案制定后仍未落实就业意向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学院将其派往生源所在省就业主管部门或根据省就业主管部门计划制定就业方案。 第十七条 上海生源学生到毕业时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院仍负责协议鉴证。毕业后,学院可保管其档案两年。两年内还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院将其档案(郊县毕业生包括户粮关系)委托专门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第五章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上海市就业 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定由学生处及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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