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2005-04                                                                                              返回目录  
 

编样稿:4761字

 
 

                                   城市与市民的生活
                                 文:陈映芳 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城市研究中心
                                         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城市,让生活更美好”,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这个综合性主题,将“生活”提升为城市的主旨,相对于这些年来城市发展对于经济效益的过度强调,应该说是值得称道的。但是,这个主题仍不乏可推敲之处。
        
                           城市让谁的生活更美好?
  
  首先,“生活”的主体是什么?换句话说,城市让谁的生活更美好?这个看似不言而喻的问题,其实是值得认真思考和对待的。我们既可以将其理解为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即城市的发展将会给所有人带来美好的生活。我们也可以将这儿的“生活”理解为城市人(广义的市民)的生活,因为他们最可能直接享受城市发展的成果。我想,很多人(尤其是上海人)是愿意将这个生活理解为市民的生活的。
  城市会让市民的生活更美好,这似乎没什么错。市民的生活,包括他们的物质生活(衣食住行之类)、精神生活(休闲生活、文化生活等等),都依托于城市的产业、建筑、交通、各种商业的文化的设施等等,城市的日新月异的更新为人们的生活创造了更好的条件、更多的选择。但是,任何一个城市里,市民都不是整体一块,他们有阶层及群体等等的不同,据此他们生活在城市的不同的区域、不同的空间之中、过着不同的生活。而城市的发展,始终是与不同的阶层、不同的群体之间的资源竞争(空间即是最重要的城市资源)相伴相随的。这其中,城市的公共权力要做的,应该是尽可能公平、合理地配置城市资源,这是城市能够让市民过上美好生活的大前提。
  联系到现实,城市改造、城市更新无疑是今日中国城市发展的最重要的内容。在这个过程中,在1980年代以来的社会分化中经历了向下流动的社会成员,雪上加霜地又遭遇了城市空间结构变动中的边缘化命运。由政府主导的城市更新,将城市的空间重新打造成从中心到周边、由高及低的地价/房价的同心圆格局,极为成功地实现了地产/空间效益的最大化。而这个格局得以逐步形成的背后,一方面是随着政府公共资源的集中投入,中心城区形成商业、文化设施的新高地。另一方面,是权力与资本合力,将低购买力的市民迁离中心城区,然后把高档的住宅、美好的景观、奢华的生活设施等等留给了具备高消费能力、能够让城市开发的主导者与参与者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目标的特殊社会群体。
  这样的城市发展,无论是从公平原则出发、还是从大多数市民的立场出发,都不能笼统地说,它是符合让市民生活更美好这一宗旨的。

                             “开发”与“发展”

  “发展”二字,在中国已经日常化,它被用以定义和说明这二十多年来我国社会变迁、城市变迁的性质及意义,似乎是顺理成章、天经地义。
  如果查阅字典,我们不难注意到,我们通常是将英文中的“development”翻译为“发展”。这是需要斟酌的。“development” 在英文中,有较中文的“发展”广泛的意义,例如在社会心理学中它通常被用以指人的性格、心理的成长。与此同时,在一些文脉和意义框架中,它也不一定具有我们“发展”一词所蕴含的自然而然的正面含义,例如,当它被用于指由政府、公共团体等主导的投资开发时。
  这是一个颇具意味的概念现象。笔者注意到,在我国,“development”被理所当然似地理解为“发展”,同理,“Sociology of development”翻译为“发展社会学”。可是,同样的学科,在日本学界却被译为“开发社会学”。这个在目前以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开发、社会变动等为重要研究内容的学科领域,因为主概念的不同译法,在中国与日本竟然衍生出了不同的角度、问题和意义。对于“开发”一词,日本学界有这样的解释:他们之所以要将 旨在实现高度投资效率(包括公共投资和民间投资)的投资战略的 “development” 译为“开发”而不是“发展”,是因为它不一定具有“发展”一词本身所蕴含的进步指向。在这样一种语义区分下,日本的不少研究者对1960年代开始的日本的国土开发政策、以及当今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开发政策作了种种解释和评价,在由“开发主义”、“开发政府”、“开发独裁”等概念构成的语境中,“development ”的非进步的一面,被充分地揭示出来。
  与此相比较,我国学术界普遍将“development” 笼统地译为“发展”,同时也存在着将“开发”概念等同于“发展”概念的倾向。这一方面反映了人们对经济发展的强烈诉求以及将经济效率的提高等同于社会进步的认识倾向,同时也说明了中国学者在引入西学概念过程中实际存在的认知落差。
  但是,作为投资战略的“开发”,在给主导者、投资者带来效益的同时,是否一定会给被开发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带来具有进步意味的“发展”?我们今天的城市改造、城市更新,不乏以发展城市、改善生活之名而实施的“开发”,以地产/空间效益最大化为其投资目标的城市开发,是否真的给城市居民的生活带来了可称美好的实际结果?所有这些,是需要认真检视的。

                           城市应该让市民成为开发的获益者

  毋庸违言,这些年来我国各地的城市开发似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在世界城市史上创造了城市更新的种种奇迹、拉动了城市的GDP(并带动了人口的城市化),从而为执政党提供了某种新的合法性基础。但另一方面,开发也大面积地腐蚀了权力层并侵害了市民/郊区农民的权益,也透支了执政党的公正道义权威。
  问题的要害之一在于,谁应该是城市开发的获益者?作为开发的主导者,城市政府本身不应以获益为其宗旨。而其他的利益相关者,开发商与市民,在这些年来的开发中,谁更多地从开发中获得了好处?
  “房地产业是最大的暴利产业”,这在当今中国差不多已成了一种常识。这常识中所蕴含的问题,令人堪忧。在土地国有的中国城市,政府拥有着房地产资源的处置大权,而同时,政府还主导着开发、并握有城市规划的决策权。在目前,这些权力还少有来自社会的制衡。这些无疑是中国的城市开发能够创造出效率神话、速度奇迹的重要的客观因素。但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了另一方面的引人注目的状况:城市开发中利益关系的严重失衡——这种失衡状态已经构成了当今中国城市中一个最突出的社会矛盾。  
  作为开发的主导者,出于效率/政绩的需要,这些年来,城市政府实际将“发展是硬道理”这一口号阐释、演绎成了“开发是硬道理”。开发需求压倒一切,一切为开发让路。在这样的宗旨下,城市政府的一系列相关政策明显向开发商倾斜。此外,各级政府部门对开发效益的依赖、以及部分官员对于房产经济利益的觑觎,更使得公共权力在城市开发过程中实际扮演了开发商的共同利益人角色、以及为开发商保驾护航的庇护者角色。
  由此,城市开发的另一方利益人——市民,其获益可能、生活权利等等,就失去了相应的保障。无论是作为与城市融为一体的市民、社区成员,还是作为待开发地区的房产所有者、使用者,他们对于城市的变动都会有参与愿望和利益期待。但是,在利益结构失衡的情况下,在城市开发的各个环节,从城市规划的确立到动迁政策、动迁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市民的利益诉求影响政府决策的可能性都十分有限。而一旦市民的利益要求与政府及开发商的开发利益相冲突,市民往往成为弱势的博弈者和最后的输家。不难看到,近年来,随着城市开发背后的利益格局的逐渐显影,市民的权利意识越来越清晰,随之而来的被剥夺感也越来越强烈。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如再不及时调整利益结构、重新制定利益博弈的相应规则,那社会矛盾的加剧是可以预见的。
  从机制上来说,市民如何能成为城市开发的受益者,这需要相应的制度保证。举例而言,以改善市民生活为主旨的城市开发,首先应该建立、健全相应的法规,以确保市民生活权利不受开发利益的侵害。其次,需要明确“城市是市民的城市”的概念,从开发的宗旨、方案的确立开始,应该有各种市民利益代表的参与决策。此外,还应该建立起一套让开发利益反馈社会的城市公益系统。
  让开发利益反馈社会,这应是减少社会不公、缓解城市社会综合发展的政府财政压力的切实途径之一。在城市开发过程中,资本或者可以利用政府的倾斜政策而获得优惠性利益,或者会变公共投资为自己的利益之源,从中获益。就像我们看到的那样,城市的新建公共绿地,普遍带动了周边的房产业,而公共轨道交通的铺设,更成了房产业的巨大商机。其结果,不仅造成了富人尽享高档公共设施的状况(如公园成为高档住宅区后花园的现象),更形成了公共资源为房产商输液的事实。对此,政府应当尽快制定相应对策,让公共资源还归公共社会。一方面制定规则,对资本的投资空间实行适当限制,以确保公共资源实现其最大的社会效益。其次,在开发政策中附加条件性内容,调整开发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将政府投入、公共资源的效益从资本利益中剥离出来。此外,建立相应的公益系统,在政府-资本-社会之间,建立投资效益反馈社会的多元渠道,让更多的市民直接或简接地从城市开发中获益。
           
                          城市应该帮助市民建立和谐的生活结构

  所谓的城市生活,在不同的语境中有种种不同的概念及其含意。我们可以将人们的生活分类为物质生活、社会生活、文化生活等等(这些都需要相应的设施条件),同时也可以将人们的生活形态归结为生活方式、生活式样、生活质量等等,据此,我们常常将生活区分为不同的档位、层次,进而将各种生活判断为高档的或低级的、文明的或野蛮的、先进的或落后的……而所谓美好的生活,被认为应该是高档的、文明的、先进的。
  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是这样一种生活观的普及,使得人们对“城市开发必然使生活更美好”的这样一种逻辑深信不疑——在这一套逻辑中,更高的建筑、更摩登的时尚、更便捷的设施等等,成了美好生活的同义词。这样一些观念意识,已经构成了变旧城为新城的轰轰烈烈的城市改造运动的重要驱动力,客观上也迎合了开发商以及国内外各种资本集团对中国城市的投资欲求、利益期待。
  然而,这样一种生活观,忽略了一个基本的常识:美好的生活首先应该是和谐的生活。人的生活,由种种要素构建而成,只有当各种要素之间形成相互和谐的有机关系时,人的生活才可能是美好的。
  具体说来,①每个人的生活都是以一定的社会构成为单位,除个人以外,生活单位还有家庭、社区、团体/组织、区域社会等等。②而每个生活单位都与具体的位置(包括阶层、地域、空间、时间等的位置)相关联并受其制约。此外,③每个人的生活,都由一定的生活目标所支撑,④并通过相应的生活手段(所得、消费、用品及实施等)来实现。生活单位、生活位置、生活目标、生活手段等基本要素的复合体,构成了人们的生活结构。而各种要素内部及要素之间的相对平衡,是人们维持其生活结构的基本条件。从这个意义上引伸出来,可以说,人们的生活,是物质/社会/文化的诸条件和时间/空间框架与具体的生活式样、生活行为的复合体。而所谓生活的和谐,主要是指这种种要素及关系之间相对平衡的状态。
  生活在城市中的人们,由于阶层的、族群的、文化的种种差异,其生活形态各不相同。这里面固然存在着生活条件(特别是住宅条件、住宅区位公共设施条件及家庭经济条件)的种种问题,但是,为着“使市民的生活更美好”的城市规划、城市更新,不应该以改变城市生活条件的名义,让市民的生活结构遭受破坏。举例来说,对于城市的生活者而言,住宅面积固然十分重要,但是,城市居民(包括个人与家庭)的住宅空间位置,还涉及到居住者从业需要、购物需要、文化认同、社会交往、以及对交通/教育/医疗等公共设施的依赖等等。显然,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市民生活条件的改善解释、处理为居住面积的增加。
  城市更新涉及到了城市社区的大迁移,这种迁移应该是一个有机的、综合的过程,而不仅是房地产的开发。在主导社区大迁移的过程中,城市开发的决策者、城市的规划者们,需要从产业结构、交通条件、商业网络、公共文化/医疗设施、社区建设等综合的角度来考虑如何建设城市,帮助市民建立和谐的生活结构的问题。
  唯此,我们的城市,才可能实现真正的发展,也才可能让市民的生活更美好。

责任编辑:徐振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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