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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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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上海市教委有关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一、就业工作职责 高职部: 1.执行国家和上海市的就业方针、政策,拟订本院就业工作意见,协调各系部就业工作。 2.开展就业指导(侧重政策法规、就业形势、流程、择业技巧等),邀请专家到我院举办就业专题讲座,为毕业生及就业工作人员提供就业指导教材等。 3.组织各系部就业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4.积极拓展就业市场,广泛收集用人单位信息,组织全校毕业生就业供需洽谈会。 5.汇总统计各系部上报的就业数据,监督各系部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并定期向市教委报送就业工作进度。 6.接待用人单位来函来访,及时向系部反馈用人单位意见。并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协助有关系部组织专场招聘。 7.鉴证毕业生就业协议,编报毕业生就业方案,办理就业报到证及有关手续。 8.处理毕业生改派及其它遗留问题。 各系部: 1.按照学院提出的工作意见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及落实就业具体工作人员。 2.就业指导工作是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学生入学开始,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应把就业指导与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的教育结合起来,指导学生规划和设计今后的职业生涯。 3.积极开拓就业市场,利用教学、科研以及其它与用人单位的广泛联系,收集用人信息,鼓励毕业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各种形式的招聘会、就业市场等活动。根据具体情况,召开小型或专题供需洽谈会,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牵线搭桥,多渠道推荐毕业生就业。 4.组织指导应届毕业生填写《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及制作简历。认真审核推荐表内容,填写推荐意见,保证推荐表内容能准确反映毕业生的基本情况。 5.随时掌握毕业生的就业动态。负责本系部毕业生有关数据的采集与统计,根据学院统一安排,定期交院就业办汇总。 6.接待用人单位的来访。根据用人单位的录用要求,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在校表现情况,积极做好推荐工作。 7.积极主动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建立相对稳定的就业实习基地,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8.利用暑期开展上一年度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及毕业生质量反馈调查工作,并注意收集具有教育、指导意义的典型就业案例,9月份将调查结果书面反馈院就业办;对当年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书面总结,于12月31日前交院就业办。 二、就业工作要求 用人单位决定录用毕业生时,各系部应尽量要求毕业生持《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用人单位签约。双方的有关约定在协议书中应予以明确,协议书将作为学校发放《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依据。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交院就业办鉴证登记。协议书一式四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各执一份,第四份存用人单位备查。协议书上的内容由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分别详细填写。特别是单位机构码、信息登记号(指上海用人单位)、档案接受地址三项应填写完全。 就业协议签订后,若毕业生或用人单位任何一方违约,应征得对方同意,并出具同意解约的书面证明;此后,毕业生可重新择业。 对不使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称为隐性就业)的毕业生,要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填写《隐性就业、未就业毕业生情况登记表》(见附表二)。 对专升本(含普通专升本、网络专升本、函授专升本等)以及读第二专科的毕业生,要提供高校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毕业生一次就业率统计工作截止日期为毕业当年的7月1日;该届就业率的统计工作截止日期为12月20日。毕业生离校后,各系部应继续进行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各系应根据具体情况安排辅导员或专人继续从事待就业毕业生的就业动态信息追踪,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院就业办。 三、劳动手册办理 上海市户籍毕业生凭户籍证明、身份证、毕(肄)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寸证件照两张,到户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区县职业介绍所自行办理。 四、毕业生户籍档案的迁移 1.上海籍毕业生: 已发放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离校时学校将其档案寄往就业协议书上注明的档案接受单位; 每年12月31日前还未就业的毕业生,学校将档案统一转至杨浦职介所;非杨浦区毕业生档案由杨浦职介所转往生源所在区县。根据档案转递工作要求,要求毕业生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上有“上海市公安局户口专用”一页的复印件、户口簿本人一页的复印件,请各系部收齐后统一交给学生处存档。 2.外省籍毕业生 毕业时已在外地落实就业单位并签署就业协议书的,其报到证开往就业单位所在省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户籍档案随迁),由其转开至用人单位; 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其报到证和户籍档案开往原籍所在省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如在沪就业,可视具体情况,按照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有关政策条件申请办理居住证等有关手续; 五、就业工作采取目标责任制 为使我院的毕业生就业率始终处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就业工作采取目标责任制,学院对各系就业推荐工作采取奖惩措施,办法另行制定。 六、本实施意见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如与往年有关规定相悖,请以此文为准。 20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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